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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马中:环境红利正在消失 水价体系亟待完善

2016-01-08    来源:水工业市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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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相信很多人已不同程度地察觉到,我们生活的自然环境正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国的用水量在不断增加,污水排放量也在相

相信很多人已不同程度地察觉到,我们生活的自然环境正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我国的用水量在不断增加,污水排放量也在相应增加,许多地方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水问题挑战。水环境问题日益演变为社会、经济与环境等多方面的社会问题。

一、水环境质量问题日益严峻

目前,中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水环境质量问题。据马中介绍,目前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水质最差的是海河流域,劣V类水体已经达到60%以上;胡泊(水库)水质方面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富营养化。根据2014年的统计数据,全国61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 中,中营养化的有36个,富营养化的有15个;地下水环境质量方面,按照环保部2014年的监测数据,城市监测点良好水质以上的只占到40%。危害水环境的污染源是什么呢?马中介绍,水污染的三个来源主要是由于企业违法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误,导致无处理废水排放和超标排放,以及由于排放标准低,导致虽然达标排放,但排出去的水依然是污水。

马中在介绍中谈到了一些数字,通过这些数字,可以一窥我国目前污水排放的一些基本概况。比如,我国每年大约排放2000多亿吨废水,其中农业废水排量大约为1300多亿吨,生活用水排量将近500亿吨,工业废水和生活用水污水排量基本相当。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达到了1100多万吨。工业COD排放量达到了2800万吨。处理率方面,生活废水在2013年的处理率已达到80%,现在已经达到9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了96%。

二、中国水价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水价政策体系包括四种水费价格,分别是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水价政策由三级政府针对五类用水主体,由六个政府部门分别制定。三级政府是指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市级政府。用水户包括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用户。制定这四项政策的六个部门分别是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市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工信部门。其中只有排污费一项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国务院专门出台了《排污费管理条例》),其他政策均由地方政府制定,其中水资源费由省级政府制定,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政府制定。马中提出,中国的水价政策体系目前存在着水价标准过低、排放标准过低、使用者用水成本低、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大、使用者环境红利大、环境损害成本大等问题。

1. 水价标准偏低

马中介绍,目前中国水费收入中有将近70%来自于供水价格,加上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国90%的水费收入来自于两个最低级别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我国的水资源费是全世界最低的,地区差别也是全世界最大的。全国价格最低的江西和北京的工业用水资源费相差将近一百倍。四大水价合计一年只能收入1000亿,其中57%是工商企业交纳,41%是城市生活居民交纳。

2. 污水排放标准远低于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水环境标准分两类,分别是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分以下几类:Ⅰ-Ⅲ类:可用于饮用水; Ⅳ类:工业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Ⅴ类:农业和景观用水; 劣Ⅴ类:丧失使用功能。排放标准分别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马中认为,制定排放标准首先要考虑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而在我国当前普遍情况下,排水中污染物处理达标浓度和水环境质量要求有巨大的差距,污水排放标准远低于环境质量标准。

3. 水价政策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度低

马中介绍称,我国目前水价政策信息公开严重不足,水价的公众参与度低。他认为,水价政策信息公开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未涵盖用水的全成本;未反应真实治理成本;用水户获得的水价政策信息不对称,影响水价政策的效率。公众对于水价政策参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公众对于饮用水水质、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排水水质、水价缺乏全面了解;法律法规未能体现环境无退化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公众参与缺乏行动和判断的基础或者误判。

三、排放标准和企业承受力是制定排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马中认为,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要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放标准是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考虑污水处理费的标准规定时,要覆盖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成本。法律的规定都是定性的,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并不是一个明确的规定指标。马中提到,在美国,各地方根据水环境质量要求来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和水价标准,甚至一个镇都有自己的水价标准。其实,在用水和排水成本方面,中国和美国没有太大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标准的制定上。

四、污染者付费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2 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所有的污染者都必须为其造成的污染直接或者间接地支付费用,以补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付费将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或使政府等管理部门获得相应的收入以治理污染。马中介绍,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污染者付全费

使用者使用了水资源,利用了水环境,并向环境中排出了废水,付费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并且使用者所支付的费用应该包含全部用水成本。

2. 污染者付费就是污染者治理

用户交纳全部的用水成本意味着谁使用(污染)谁治理,当然,使用者(污染者)可以选择自己治理,也可以选择委托给污水厂治理。

3. 污染者不付费或少付费意味着污染者收益

如果用户不支付费用或者付费低于用水成本,那么用户不仅耗竭了资源,破坏了环境,而且实际上还从中受益了。结果就是,私人收益,公共受损。

4. 不污染不付费

如果排放治理达到对环境无污染的水平,污染者可以不用交费。但达标排放不必然是无污染,排放标准是人为制定的,因此,最关键的是排放标准的制定要基于环境无退化的要求。

五、环境红利正在消失

马中在采访中提到了 “环境红利”的概念,指的是如果水价政策标准制定得很低,使用者付费很少,产生的结果就是使用者通过污染环境、过度利用水资源而获得额外收益。如果排放标准制定的比较宽松,企业治理成本很低,那么实际上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少处理或不处理间接受益。

在马中看来,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期,环境容量很大,国家在很低的环境成本下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这时候巨大的环境红利出现。以2013年的数据为例,2013年中国约使用2200亿吨工业和生活用水,真实成本应为4.4万亿元 但根据现行排放标准、监管水平和水价体系,实际支付的成本(企业治理、水费、财政补贴)约为1万亿元(水费1000亿,财政补贴5000亿,企业治理4000亿),因此,可获得3.4万亿环境红利,等于2012年GDP的6%,政府税收的26%,工业利润的54% 。但在未来,如果环境容量消失,污水排放仍继续增长,这时环境成本开始出现,甚至将超过经济收益,这就是我国即将面临的迫切问题。目前大气环境已经出现这个问题,水环境也将紧随其后。

六、关于制定水价政策的建议

马中认为,水价政策信息应当包含以下信息:饮用水水质、水环境质量、排水水质、水质标准、水治理成本、水价。水价的制定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环境无退化,在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水价;

原则二,全成本定价,包括生产成本、机会成本和外部成本;

原则三:基本公共服务与工商业分置。在具体操作上,应当建立、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定价方法;

原则四,实施差别定价,将居民和行政事业用水分开,工商业、经营服务及特种行业用水分开;实行阶梯水价,取消1:1.5:2固定级差,允许地方制定水价。

在提高公众参与方面,马中认为,保障基本生存用水需求,使用者(污染者)全成本支付水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确立基于环境无退化污染者付费的水价政策,方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完善 水价 消失 环境 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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