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档案工作,实现交通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和《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精神,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档案是交通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交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交通建设发展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科学文化事业。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交通管理水平的标志,交通档案工作应纳入交通整体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三条 交通档案是指交通厅机关的文书、会计、科技、专业、声像及其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是我厅工作活动的历史纪录,反映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我们日常工作和研究交通事业发展的依据和条件,它是国家宝贵财富.
第四条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档案工作发展目标,成立档案综合领导小组,由厅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档案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档案馆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在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