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毛绒纤维市场秩序,保护毛绒纤维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山羊绒、绵羊毛、骆驼绒、牦牛绒、羽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