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198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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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19 生效日期: 1985-10-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我国进口家用电器的品种增多,数量较大,外商以旧顶新、以劣充优、弄虚作假以及残损短缺、粗制滥造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某些单位,由于缺乏经验,与外商签订合同手续不完善,质量验收条款不明确,以致造成到货品质、数量发生问题时,无法向外商索赔。目前除商业部中央外汇进口的家用电器整机到货验收工作比较落实以外,其他一些单位进口的家用电器,不经检验验收,直接投放市场,不但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为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希即遵照执行。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家用电器(指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及其散装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准销售,散件不准装配投产。
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一般应在进货口岸实施检验,其散装件应在组装地点实施检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进口口岸的收、用货部门必须按规定手续及时向所在地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合同条款对其品质、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部门方可将其投放市场销售。进口家用电器的散装件,由收、用货部门及时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需将检验结果单报商检局,经商检局核签后,收、用货部门方可装配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