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16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海关总署、电子工业部、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进口家用电器的维修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口家用电器,是指进口的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含音响组合)、电冰箱、洗衣机五种商品。
第三条进口家用电器在包修期内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实行谁进口谁负责的原则:地方自行进口的和国家统一进口后分配给地方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进口的,由进口部门负责。包修期以外的社会修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对象、包修条件,参照《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国标发(1986)177号)中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实行“三包”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期限,收录机(含音响组合)为半年,其它均为一年。对应履行“三包”而不履行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