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交换、数据通信、同步、可视会议、接入等)是国家电网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电网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商业化运营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544-94)和省电力公司晋电总字(2002)475文件《关于加强电力通信系统专业化管理和主干光纤通信网建设的会议纪要》制定的,作为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市(地)、、县(区)电力公司(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区域内的运行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1.3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行业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各级电力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1.4与其它运营商合建,由电力系统负责管理、使用的电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电力公司和华北集团公司所颁规程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程为准。
2 职责划分
2.1 省电力通信系统专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电力系统通信专业职能管理。
各市(地)、县(区)(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和发电企业(电厂)也要有相应的通信机构或专责,负责本地区、县及企业的通信专业管理。
2.2 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包括通信电源等)的运行管理和省公司端全部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负责监测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协调、组织、处理电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