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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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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明确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确保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十二五”减排目标和各年度完成阶段性目标的要求,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减排项目,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
第五条 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并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的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审查确定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和任务,承担减排项目和任务的部门、企业,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减排任务和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实现计划减排量。
第七条  各地区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 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根据本地区经济形势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减排形势分析和目标可达性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必要时 启动应急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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