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通信工程建设文件,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通信工程的建设实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四条 通信线路、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信设备、邮政工艺工程以及通信工程中隐蔽工程应实行监理。
第五条 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二章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一)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审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3、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通信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4、负责本地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