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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商品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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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信息产业部

 第24号令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信息产  业  部  部  长  吴基传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选购件及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商品)。  
第三条 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的配置,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质量状况,当面向消费者交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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