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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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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机电部
文  号:机电部机电生[1992]1014号
发布日期:1992-6-29
执行日期:1992-6-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节能监测程序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五章 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 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节能监测是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 机电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能源利用标准、 节能监测法规和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机械工业企、事业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 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机电部生产司是机械工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电部节能监测中心(简称部节能监测中心)为机电部能源监测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根据需要与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行业节能监测站。
  第六条 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节能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开展机械行业或其他行业委托的节能监测工作,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节能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机械行业各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并对节能监测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机电部用能标准、节能监测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协助部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机械行业节能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各地区(行业)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及节能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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