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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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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8-19 00:00 【  
发文单位:化工部
文  号:[86]化生字第732号
发布日期:1986-8-19
执行日期:1986-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部直供能源供应管理
  第五章 化工工业用能管理
  第六章 生活用能管理
  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化工企业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 细则中所称能源、节能等有关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均以《条例》为准。
  水是化学工业重要资源。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部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由主管部长主持,各司局主管节能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节能办公会议,研究审查有关化工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协调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业也要建立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 部节能管理机构是化学工业部节能计量办公室。部有关司局要有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节能的专职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点地市化工部门,必须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并配备专职节能人员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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