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要人人牢记
日期: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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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行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3、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人员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4、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线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