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28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高效照明产品地方补贴实施方案
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推动节能减排,又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惠及城乡居民。为了进一步加快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推进节能减排,扩大消费需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对高效照明产品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补贴资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广工作要规范有序,简化手续,方便居民购买,调动企业、居民、社区等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2009—2010年,要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本市年度推广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本市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