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 财建[2007]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加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产品补贴资金和推广工作经费。
第三条 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