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8]476号
日期: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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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以下简称产业化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产业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主要对产业化研发成果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三条 产业化资金补助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
(三)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五)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