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9】2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我国风电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风电市场的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中“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的要求。
二、风电项目设备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采购。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对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为风电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