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 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 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