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热负荷
(5)热效率:
a.燃气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燃气采暖炉(单供暖型):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c.燃气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