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