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分析了它们对热电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影响,提出了国家对热电联产优惠政策的建议.。
美国对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
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中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热电厂的电力产品,其电价和收购电量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
1998年美国燃气在热电联产发电量1950亿千瓦时,占热电联产总发电量的64%,燃煤热电联产占总发电量的17%,可再生能源占13%。在美国燃气热电联产比例如此之高,是因为他们感觉到燃机电力建设成本低、建设时间短、污染低、能量转换效率高、开停容易、便于调峰、布局灵活等一系列优点。
美国助理国务卿Dan.W.Reicher宣布了到2010年使CHP容量翻番的目标,这就是说在2010年前再增加46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型热电联产能力,达到全美总发电能力的14%,而到2020年则达29%。
2001年5月,布什政府公布其国家能源政策,其中承认了热电联产的重要地位。在该能源政策中写道“热电联产技术的效率可以达到80%甚至更高。除了可以带来环境上的收益外,热电项目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可以广地运用在工业锅炉、能源系统和小型的建筑物规模应用上。
CHP是一种清洁、高度可靠的分散式能源技术,可减少输配电损耗,减少建设输配电线路高昂开支。”
对于发展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的建议具体集中在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