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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验收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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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节能验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建筑节能登记表)
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审图机构、设计单位)
  1. 竣工图(建筑、水、暖、电)及如有节能部分变更,则要有节能部分的设计变更,变更后的热工计算书和节能审查意见;
  2. 施工记录、质量自检记录;监理日记(要求的内容中有材料品种、质量情况、隐蔽材料的厚度)与其他资料相对应;质量、材料监理验收记录。
  3. 墙体材料(砌体)、墙体(屋面)保温材料确认登记证书(2009年1月1日之后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陕西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质量监测单位)
  4. 烧结多孔砖和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书、质量检验报告、应该明确孔洞率的百分比;
  5. 外门窗(外幕墙)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6. 墙体、屋面节能检查表(工程主体完成时通知节能办公室检查验收、签署仪式单)
  7. 产品确认登记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需要应用颁发证件,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红色印章;
  8. 凡是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要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市建委关于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08]298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验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验收管理
(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组织验收,具体由西安市节能办实施。
(二)、西安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验收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从事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一)、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相关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陕西省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设备。
(二)、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规定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检的必须进行复验。
(三)、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评审、鉴定及备案。
(四)、建筑节能工程所有使用的节能产品、材料、设备及成套技术都必须符合陕西省及西安市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
三、严格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程序
(一)、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节能工程具备了最后验收评定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正式书面验收申请,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现场监督评定,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参加。
(三)、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前准备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建筑热工计算书、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备案登记表(附件二)、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汇总表。(附件三)
(四)、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前必须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建费用缴纳明细表、节能押金缴纳收据(留存复印件)。
(五)、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表见附件四),核查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陕西省相关的规定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评定(评定表见附件五、六),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不予批准组织验收。
四、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新型墙材基金退付手续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节能押金返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返还押金,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6)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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