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认定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在使用效率或降低能耗方面的指标优于同类或功能相同的、达到省及省以上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门窗幕墙、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供应等系统的相关材料和产品。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申报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
1.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企业生产中不破坏资源,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