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用于市区建筑工程,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委托扬州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组织实施。
通过备案审查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颁发《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由市墙改节能办在相关网站定期公布。《备案证书》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方可在市区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备案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
1、外墙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
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
3、节能门窗、玻璃幕墙;
4、建筑外遮阳;
5、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