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颁布时间:1990-08-15
实施时间:1990-08-15
发文文号:(90)环管字第359号
时效性:有效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颁布时间:1990-08-15
实施时间:1990-08-15
发文文号:(90)环管字第359号
时效性:有效
(1990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在用汽车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汽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进口汽车监督管理
第六章 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 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