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9]564号
发布日期:1999-12-7
执行日期:1999-12-7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9]564号
发布日期:1999-12-7
执行日期:1999-12-7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清洁汽车行动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有关部门。
附件: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大气污染日趋恶化,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大气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我国未来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迅速有效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在目前控制燃油汽车排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