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国家环保局关于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1991年2月23日[91]环监字第087号)
第一条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流动污染源,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气排放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一个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之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尾气排放的机动车都必须接受对其尾气热电厂放的监测。包括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拥有、使用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其它有尾气排放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