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的备案和机动车交易审验工作,不断完善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