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颁布时间】1998-02-26
【生效时间】 1998-04-01
【时效性】
【颁布单位】 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颁布时间】1998-02-26
【生效时间】 1998-04-01
【时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