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发布《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进口汽车、进口、汽车、检验、品质检验、安全检验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