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 海 关 总 署 2000 年 7 月 21 日 联 合 发 布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的 管 理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 包 括 设 在 保 税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企 业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包 括 小 轿 车 、 越 野 车 及 客 车 , 具 体 商 品 编 码 见 附 表 。
第 四 条 企 业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 按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计 算 ,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15%; 并 应 按 以 下 标 准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逐 步 配 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