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物资)厅(局、总会、集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更新速度的加快,报废汽车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多。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现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证。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精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管理工作,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原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贸再联字〔1997〕第53号)要求,认真做好资格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