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 文 号:佚名
发布单位: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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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化机企业必须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规范、法令、暂行办法,并按本规定及部安全生产禁令,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组织全体职工付诸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底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