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216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令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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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