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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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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发布单位: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 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委(经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现有焦化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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