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发布单位: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发 文 号: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发布单位: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 发改产业[2005]1142号
急 发改产业[2005]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经委(经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现有焦化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装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