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发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8-31
实施日期:2006-8-31
发 文 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发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8-31
实施日期:2006-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