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发 文 号:劳部发[1995]5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01-22
实施日期:1995-0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