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1-01-01
发 文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