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发 文 号: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09-01
发 文 号: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09-01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