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26
实施日期: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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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26
实施日期:2006-10-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