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