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
行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4-05-14     浏览:227    下载:0     体积:19238k    
文件类型:压缩文件
文件大小:19238k
评论:0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后查看详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打赏
更多>相关下载
0相关评论
本类推荐
下载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领导机构  |  专家机构  |  管理团队  |  机构分布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