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