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5-30
实施日期:2004-07-01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5-30
实施日期:200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8 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