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0 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章 处罚执行
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章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