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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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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


公交管[2003]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8月2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其中,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共有十七项。各地要充分认识落实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性,尽快制定本省(区、市)的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真正把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放宽申请驾驶的条件
  (一)年龄未超过70周岁申请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其身体检查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申请取得学习驾驶证时,对年龄已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
  对2003年9月1日以前,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合格并复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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