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5 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