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13 号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