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的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作为省一级颁布的条例,一般属于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