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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2024-0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9663
核心提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推动车网互动

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创新引导、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丰富车网互动应用场景,以城市为主体完善规模化、可持续的车网互动政策机制,以V2G项目为主体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力争以市场化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规模化发展。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全面执行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力争年度充电电量6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其中通过私人桩充电的电量8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参与试点的V2G项目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电力市场的激励作用。逐步完善车网互动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规则,推动充电负荷规模化、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探索负荷聚合商参与电力市场的商业模式,推动电力市场各类新业态主体培育,逐步形成模式清晰、发展稳定、具备推广条件的负荷聚合商业模式。鼓励V2G项目聚合参与电力现货、绿电交易以及储能容量租赁等市场,验证V2G资源的等效储能潜力。
(二)完善价格与需求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充电峰谷分时电价机制,鼓励围绕居民充电负荷与居民生活负荷建立差异化的价格体系,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合理扩大峰谷价差;探索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场站对电网放电的价格机制。创新需求响应机制,丰富需求响应品种,提升用户参与频次和响应规模。
(三)加强智能有序充电应用推广。制定完善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相关技术要求,推动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替代或改造。推动建设智能有序充电试点社区,建立居住社区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有效提升个人智能桩接入能力。提升充换电场站互动能力,研究优化报装容量核定方法和并网运行规则,开展智能充换电场站接入容量优化提升试点。
(四)促进V2G技术与模式协同创新。探索与园区、楼宇、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V2G技术和模式,满足公共领域和私人车辆的V2G应用需求。支持有关企业联合开展V2G项目申报,鼓励车企和电池企业完善电池质保体系和提升电池技术。探索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展V2G项目电池状态评估。
(五)强化工作保障和有效引导。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支撑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有效推进。积极发挥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车网互动数据接入和评估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障,强化宣传科普,提升用户参与意愿。加大电网企业保障力度,做好资源接入、入网检测、并网计量、调度运行、清分结算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推荐本地区有意愿参与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的城市和V2G项目。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城市不超过1个,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川渝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至2个。原则上各省(区、市)推荐的V2G项目不超过5个(换电项目不超过1个),单个项目可为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城市的分散设施集合。
(二)请各省(区、市)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按照附件要求汇总编写相关材料,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版材料盖章后寄至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选取不少于5个发展基础好、政策力度大、带动效应强的城市及不少于50个V2G项目列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各级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力度,积极创新政策机制和监管方式,鼓励相关企业探索车网互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完善峰谷分时等配套电价政策;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需求响应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推动完善辖区内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和交易规则,丰富电力交易品种,发挥市场机制和电价政策的协同作用,支持车网互动工作开展。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统筹指导各省(区、市)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附件:
1.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城市申报表.docx

           2.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V2G项目申报表.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23日                                   



附件1

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城市申报表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填报说明

1.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设施发展基础

(1)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数量统计截止于2023年12月,车辆市场渗透率以2023年全年数据进行计算。

(2)全年充电量低谷时段占比和私人桩全年充电量低谷时段占比均以2023年全年数据进行统计;其中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充电量统计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数据作为依据,私人充电桩的充电量统计以电网企业私人充电桩报装计量数据作为依据。

2. 试点城市建设目标

(1)数据填写截止时间以2025年底为准。

(2)关于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智能有序充换电设施规模的相关说明

填写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智能有序充电站、智能有序充电桩、智能有序换电站的建设数量目标。智能有序充电站,指的是充电场站具备远程通信控制能力,能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整站和站内充电桩的分钟级远程调控。智能有序充电桩,指的是智能有序充电站内的充电桩以及直接接受平台系统远程调控的分散式充电桩。智能有序换电站,指的是换电场站具备远程通信控制能力,能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整站的分钟级远程调控。

(3)关于居住区有序充电推广情况的相关说明

推广社区智能有序充电桩目标是指在社区场景内预期推广的智能充电桩数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智能有序试点社区建设,智能有序试点社区是指建立了完整的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所有新增个人桩都是智能桩,且个人智能桩能够根据电网企业、社区统建统营运营商或第三方平台指令调整充电时间和功率,在确保电网安全可控前提下有效提升社区充电桩的接入能力,实现“应接尽接”。

(4)关于智能有序充换电场站试点的相关说明

提出智能有序充换电试点场站建设规模目标。其中智能有序充换电试点场站指具备电网互动能力的充换电场站,通过与电网签订智能有序充电协议和引入相应控制保护技术措施,在电网高峰时段或所接入线路/台区用电紧张时段根据电网调控指令调整充电功率。对于智能有序充换电试点场站,试点可根据所接入配电网低谷时段容量裕度合理提高准许报装变压器容量,提升电网低谷时段充换电场站服务能力与配电网资产利用效率。

(5)关于V2G双向充放电推广情况的相关说明

具备反向放电功能的换电站是指配备了部分或全部双向充放电装置的换电站,可实现站内的部分或全部动力电池对供电网络反向放电的换电站。放电功率是指推广的V2G桩以及具备反向放电功能的换电站在试点运行期间反向放电的最大功率。放电量是指2025年试点运行期间的全年放电量总和。


附件2

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V2G项目申报表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号)

填报说明

1.    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需填写规范全称;

2.    项目地点与对应场景若存在多个,请在填写栏内依次进行列举;

3.    项目建设目标的V2G桩、V2G车辆、V2G换电站建设或应用规模以2025年底为时限,项目预计年度放电量(千瓦时)以2025年度为准;

4.    V2G桩的建设规模需要预测桩的数量(个)以及桩的总额定功率(千瓦),其中桩的总额定功率以充放电功率模块的总额定功率进行统计;

5.    V2G车辆应用规模需要预测车辆的数量(辆)以及车辆所装电池总容量(千瓦时);

6.    V2G的公共领域指的是园区、单位、公交、企事业班车、公共场站等各类公共领域用车场景;

7.    V2G的居民社区指的是居民私家车结合社区充电车位开展的V2G应用;

8.    V2G换电站应用规模中的设备容量是指具备反向功能的充放电机的额定容量;

9.    项目首次投运日期是指项目首次启动商业化运营的时间,根据实际项目进展,可分批建设V2G设施和分步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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