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日前,市建委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
《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书后,投诉处理机构要在3日内进行审查,如认为投诉事项一旦成立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害时,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如招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异议情形、投诉书内容、投诉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